任何第三者都可以於商標公告期之內對正辦理註冊之商標申請提出异議。異議者需向台灣智慧産權局提交書面反對通知書,指明反對之原因。其後,異議者需提交其反對之理據及證據,幷呈請智慧産權局撤回涉案商標之註冊申請。此後,涉案商標申請人可以向智慧産權局提交其商標註冊申請應得以保留之理據。智慧産權局收到正反雙方之資料後,會就涉案商標之申請作出決定。
已經註冊之商標,或者已經過了公告期之申請,都可能會因為第三者之反對而令註冊失效或者不能成功註冊。申請使註冊失效之程序類似反對註冊申請之程序。申請時註冊商標失效或者反對註冊申請之理由一般是因為涉案商標與已在先註冊之商標非常相似,或者擬註冊之商標只是擬保護之商品或服務之描述。 已註冊之商標可能因種種理由而被撤銷註冊,例如涉案商標已經超過三年未被使用,或者持有人對涉案商標進行修改,導致其與其他已註冊之商標太過相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