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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與子公司比較(二)
架構
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
外國公司臺灣子公司
責任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
把外國公司之名稱翻譯成中文,然後辦理名稱核準。
需辦理名稱核準。
最少股東人數
不適用
1
1-2(註1)
最少董事人數
1 (註2)
3
最少監察人人數
是否允許法人董事
不適用 (註2)
不允許
本地董事
需要,但可以由非臺灣居民出任。
需要,但可以由非臺灣居民出任
本地監察人
本地註冊辦事處
需要
於臺灣當地召開會議
不需要
最低註冊資本
根據公司之營運需求而定
股票
所得稅申報
財務報表審計
企業所得稅稅率
17%
股息預提稅
沒有(註4)
20% (所派發股息)
註冊所需時間
30-60 日
獨立法人團體
不是
是
責任
總公司需對分公司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母公司只對子公司之章程所註明之資本額承擔責任,除此以外,子公司之債務與總公司無關。
備註: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