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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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查之分公司名稱及分公司營業項目(營業項目應為許可陸資來臺投資正面表列 之營業項目)。 (2)臺灣分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影本。 |
2、 |
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陸資來臺投資國內新創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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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分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書核準聯影本。 (2) 大陸企業申請投資臺灣分公司之營運資金金額(新臺幣元)。 (3) 大陸企業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 1】 (4) 投資人投資代理人授權書。【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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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開立新設在臺分公司銀行帳戶 |
4、 |
取得投資核準函後大陸企業匯入營運資金至銀行帳戶 |
5、 |
確認臺灣分公司登記地址之登記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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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分公司登記地址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2) 臺灣分公司登記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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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營運資金審定及總公司認許及臺灣分公司設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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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陸企業之公司章程。【註1】 (2) 大陸企業之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註1】 (3) 在臺灣地區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授權書。【註1】 (4) 指派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註1】 (5) 臺灣分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書核準聯正本。 (6)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準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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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向公司登記所在地之稽征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