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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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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利事業稅的問題

Q1:營利事業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費用之認定準則如何規定?
A1:營利事業在國際市場為推廣其自創並依法向經濟部指定辦理商標業務之專
責機關請准註冊之商標或服務標章所需之費用,准予核實認定。上述費用
之範圍,包括為開發新產品而從事國際市場調查之費用及為推廣自創之註
冊商標或服務標章而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之費用在內。


Q2:營利事業列報權利金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應取具何種憑證?
A2:列報權利金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1)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契約或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約定金額,超出一般常規者,除經提出正當理由外,不予認
定。
(2)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
為製造費用。
(3)給付權利金,如應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扣繳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及
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規定,予以
核實認定。
(4)權利金之支出憑證如下:
(a)支付國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支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b)支付國外廠商及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者,除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
發票或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
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屬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


Q3:營利事業列報書報雜誌費用應注意那些事項?
A3:購入與營利事業有關之書籍,得列為費用,但自願按年攤提者,其耐用年
數確定後,不得變更。至於書報雜誌之原始憑證,為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及國外發票憑證或報社雜誌之收據。


Q4:營利事業列報棧儲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A4:列報棧儲費用應注意下列各項:
    (1)進貨、進料到達前之棧儲費,為取得進貨、進料所需支付之費用應併入進貨、進料之實際成本計算。
(2)棧儲費跨越年度者,其屬於以後年度部分,作預付費用處理。
(3)棧儲損失依據契約應由倉庫負責人賠償者,不得列為損失,但經訴訟未
獲賠償者不在此限。
(4)棧儲費之原始憑證為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Q5: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之規定如何?
A5:列報佣金支出之規定如下:
    (1)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核實認定。
(2)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送罰外,該項
佣金應予認定。
(3)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
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4)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
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可予認定。
(5)支付佣金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
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6)支付國外佣金之受款人如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或國外經銷商或向出口
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其代理商、代銷商除外),均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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