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帳務應如何處理?是否須併計員工所 得課稅? A1:(1)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 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 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 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 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 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 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 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 繳所得稅。 (2)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 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限定 額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 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 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 稅法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Q2:營利事業列報水電費、瓦斯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A2:列報水電費、瓦斯費應注意下列各項: (1)製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製造費用,攤入製造成本。 (2)水錶、電錶、瓦斯錶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 者,可予認定。 (3)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 認定。 (4)水、電、瓦斯費之原始憑證為電力公司之收據,自來水廠之收據及瓦斯 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Q3:營利事業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A3: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1)保險之標的,非屬於營利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 約訂定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2)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3)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4)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 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5)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 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 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 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 列單申報該管稽徵稽關。
Q4:營利事業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A4: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1)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得以其 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不符合該條規定者,應按其性質歸類,轉列固 定資產有關科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核列折舊,不得列為 取得年度之費用。 (2)在購入年度原以雜項購置科目列為費用之資產,於報廢時,不能再列報 損費。 (3)雜項購置之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Q5: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A5:(1)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 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稅款。如所得 人為台灣境內之執行業務者,應按給付額扣繳10%,如所得人為非台灣境 內之執行業務者,則按給付額扣繳20%。 (2)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 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 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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