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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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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利事業稅的問題四

Q1: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A1: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住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
    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
    准範圍,准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700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Q2:營利事業列報交通費應取得何種憑證?
A2:(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
始憑證。其遺失上開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
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2)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購
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
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
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
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代之。
(3)乘坐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4)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
准;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5)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
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6)租賃之包車費應取得車公司(行)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7)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准以經手人
(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Q3:營利事業派遣員工出差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A3:員工出差之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出差期間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
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且足以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即可認定旅費
支出,如未能提出上述各項證明檔,其旅費支出不予認定。


Q4:營利事業列報運費應取得何種憑證?
A4:營利事業列報運費之合法憑證如下:
(1)輪船運費,應取得輪船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2)鐵路運費,應取得鐵路局之收據,或貨運服務所之統一發票。
(3)支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4)交付非屬於營業組織之牛車、三輪車、工人運費,以收據為憑,並應依
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
(5)委託承攬運送業,運送貨物支付之各項運送費用,除鐵路運費外,應取
得該受託承攬運送業出具之統一發票為憑。
以上各項運費如系因取得資產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者,應計入該項
資產之實際成本,不得列為費用。


Q5:營利事業列報郵電費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A5:列報郵電費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點:
(1)郵費應取得郵局之回單或證明單。
(2)電報費、電傳打字機費、傳真機使用費及其他電傳視訊系統使用費應取
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
(3)電話費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其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者,應
取得郵局書有抬頭及電話號碼之劃撥收據,如因電話過戶手續尚未辦竣致
收據抬頭與實際使用人不符者,由實際使用人給付列支。
(4)共同使用之電話機,其電話費應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憑以
認定,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冊。
(5)使用其他營利事業之電傳打字機拍發電報所支付之電報費,准憑提供電
傳打字機之營利事業出具之證明,連同其支付電信事業電報費收據之影本
予以認定,如實付金額超過電信事業收費標準者,該提供電傳打字機之營
利事業,應就此項收入全部列為其他收益處理。
(6)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業務有關人員,因國際時差關係,于下班後利用其私
用電話與國外客戶接洽業務或出差期間利用其私用電話與該營利事業或國
內、外客戶接洽業務,經取得電信事業出具之收據及附有注明受話人電話
號碼之國際長途電話費清單,其電話費准予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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