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營利事業伙食費之認定標準如何?應取具何種憑證? A1:(1)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 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 就食名單。 (2)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 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 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 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a)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1,800元為限。(自 2015年1月1日起提高為2,400元) (b)航運業及漁撈業自1998年8月1日起之列支標準: (I)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50元為限。 (II)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 210元為限。 (III)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c)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I)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 應取得普通收據。 (II)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III)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IV)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 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Q2: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其總額包括那些項目? A2: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 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 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Q3:營利事業利用外務員之機動車輛,由營利事業負擔之有關費用如何認列? A3: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 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 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Q4: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具備何種憑證? A4:列報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1)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 收據,應另附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 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2)支付臨時工資應有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名冊為憑。
Q5:營利事業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列或提撥 限額如何規定? A5:(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 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 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 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 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已依前述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 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 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 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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