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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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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營利事業稅的問題

Q1:營利事業取得之普通收據是否有金額之限制?
A1: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系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
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征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
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Q2: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提示那些憑證以憑
認列?
A2: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
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物件、內容及
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
同費用憑證影本及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征機關
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Q3:營利事業因申報減除項目超過規定限制致短繳稅款,於補繳稅款時,有無
加計利息之規定?
A3: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及或損
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
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征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
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征之稅額按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
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1
年為限,又加計利息金額不超過1,500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Q4:營利事業有那些其他費用或損失可以核實認定,應具備那些憑證?
A4:下列各項其他費用或損失,可以核實認定:
(1)公會會費。
(2)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恤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
(3)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4)違約金及被沒收之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5)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員警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
有保險賠償部分。
(6)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恤或賠償金等,經取
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7)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8)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9)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理費用。
(10)自201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
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
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征機關。
上述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除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外,為統一發
票或普通收據。


Q5:現行所得稅法規對營利事業損費計算有限制規定之專案有那些?
A5: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對營利事業列支損費限制規定之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1)利息支出、薪資支出、職工退休金、捐贈、交際費、呆帳損失、折舊、
    各項耗竭及攤折、旅費、職工福利、伙食費。
    (2)所得稅法及施行細則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
    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款等,均不得
    列為費用或損失。
    (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法令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未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
    符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
    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檔及支付款項資
    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征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
    為費用或損失,並依稅捐稽征法之規定處罰;其於稽征機關發現前由會計
    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又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
    具之普通收據,超限部分不得認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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