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哪些事業禁止外國投資人投資? A1: 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 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 二、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 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
Q2: 外國分公司裡的經理人為何? A2: 指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負責人-外國公司設立在台分公司後,應指派分公司經理負責分公司業務。分公司經理乃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負責人,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在台地位有別。分公司經理可由本國人亦可由外國人擔任(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門人可)。一家分公司可指派2位以上之分公司經理,且分公司經理須在台有居、住所。
Q3: 何為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A3: 台灣境內之負責人-外國公司經台灣政府認許,應指派一在台灣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代表其外國公司為在台灣境內之負責人,該代表人可為本國人亦可為外國人(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門人可)。
Q4: 在準備外國分公司來台登記設立資料方面,有哪些資料是需要外國公司去作驗證的? A4: 下列文件需公司所在地政府機關驗證或當地法院認(公)證、或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該國家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之驗證,應由董事之一簽署,法人資格證明如為本公司所在地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得免經驗證。
1. 外國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中文譯本 2. 公司章程影本及中文譯本 3. 股東會或董事會對於請求認許及設立分公司暨指派訴訟非訴訟代表人及分公司經理人之議事錄及中文譯本 4.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及中文譯本 5. 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及中文譯本
Q5: 若亞洲國家的公司與台灣自然人成立合夥公司,是否有外國人持股比例的限制使亞洲國家廠商無法成為最大股東? A5: 需視該公司擬在台營業之項目而定,除僑外投資負面表列項目,部分有外資持股比率限制外或國民待遇之要求外;原則上非屬負面表列項目者,並無外資持股比率之限制。
Q6: 某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董事3人,可否於董事任期屆滿前修章為董事4人並重新改選董事4人? A6: 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董事3人,公司於董事任期屆滿前修章為董事4人,得重新改選董事4人或補選董事1人。
Q7: 公司增資及改選董事監察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就職任期是否可自行訂定? A7: 增資改選董事監察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可自行訂定就任日期。
Q8: 公司增資及改選董事監察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就職任期是否可自行訂定? A8: 增資改選董事監察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可自行訂定就任日期。
Q9: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監事持股若有變動是否一定得須辦理變更登記或報備? A9: 依公司法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是以,無論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公司董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檢送申請書1份及變更登記表2份,向主管機關報備。
Q10: 人頭董事長以存證信函辭去職務,並向其他董事及經濟部寄發該信函,惟該公司已無營業,無法送達,以致其他董事監察人,無人出面辦理董事解任登記,請問經濟部是否會主動除去該董事(長)之職務? A10: 辭職信函無法送達,應向法院申請公示送達生效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公司與董事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俟判決確定後,再檢送申請書、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向經濟部辦理董事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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