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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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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利事業稅的問題

Q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容易疏誤漏報之收入項目有那些?
A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容易漏報之收入項目列舉如下:
(1)漏報營業收入。例如: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
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2)漏報出售土地以外之財產所發生之增益、下腳變現收入或保險賠償收
入。
(3)已實際發生之兌換盈益,誤認仍係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轉列現
金,而漏未列報當年度收益。
(4)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未依權責基礎估算應計利息列報收入。
(5)預收款如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等應轉列收入而未轉列。
(6)服務業(如餐廳)所收取之小費漏未申報。
(7)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予以遞延而未於銷售時認列。
 
Q2: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應否列入收入課稅?
A2: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沒有差額,其轉付款項所取
得的憑證買受人已經載明是委託人者,可以將該憑證交付給委託人,不用
另外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但是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果未取得原始憑證或憑證的影本,或者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代收的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且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Q3: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者,外銷收入應於何時入帳?
A3: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外銷貨物收入,應於權責發生時依
法列帳,即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
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
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營業人
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
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Q4:營利事業進貨及進料之購進成本如何計算?
A4:營利事業之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
括取得之代價,以及因取得並為了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
用。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
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
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
或補列損益。上述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如已確知其高於
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處罰。


Q5:營利事業如無進貨及進料憑證,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A5:營利事業之進貨及進料,應取得原始憑證以憑認列,所稱原始憑證依營利
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係指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以及其他有關證明
文件。營利事業之進貨及進料,如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稽徵
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
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按稽徵機關查明
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營利事
業如因出售者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
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金額
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處罰。但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
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免予處罰。出售者涉嫌違章部分並應
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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