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個人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0或損失時,也要辦理申報嗎? A1: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為0、為虧損情形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 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 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 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國稅局辦理申報。
Q2: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哪些情形,得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A2:(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2)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Q3:受益人為個人的信託契約,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 房屋、土地信託財產時,應由受益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可以由受 託人代理申報嗎? A3:可以。受託人得代理受益人,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 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 申報納稅。
Q4: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 易所得(損失),會有什麼後果? A4:個人未依規定申報,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 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惟前述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
Q5: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應繳納的所得稅款,會有什麼後果? A5:個人有應繳納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 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繳納稅款,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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