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李先生2016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2019年6月1日出售 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並已繳納所得稅20萬元,另於2021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嚴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嗎(先售後購)? A1:李先生出售A房地的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的 移轉登記日至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 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李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因重購價額2,5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1.25>1 應退還稅款金額=20萬元(即出售A房地已繳納稅額)
Q2:林先生2016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2019年6月1日以 1,5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使用,戶籍由A房地遷至B房地,2021年4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原應繳納所得稅20萬元,林先生 可以申請適用重購扣抵稅額優惠嗎(先購後售)? A2:林先生出售A房地的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買入B房地的移 轉登記日至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的期間在2年以內,林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扣抵稅額優惠: 因重購價額1,5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0.75<1 應繳納稅額=20萬元×(1-0.75)=5萬元
Q3:高先生、高太太倆人為夫妻,高先生2016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 住,於2019年6月1日出售A房地,高太太于2021年4月1日買入B房 地並設籍居住,高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嗎? A3:可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 義重購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Q4:個人交易適用新制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辦理申報? A4: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系采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 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 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檢附繳款收據並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 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筆交易所得不用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辦理申報。
Q5: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辦理? A5:依個人的身分別是否為臺灣境內居住者判定: (1)臺灣境內居住者(在臺灣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臺灣境內,或在臺灣境 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應於房屋、 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 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居住于臺北市或高雄市者,應向其總局 外僑股辦理申報)。 (2)非臺灣境內居住者,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日內,向交易的房屋、土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交易座落于 臺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地者,應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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