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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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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Q1:李先生2016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2019年6月1日出售
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並已繳納所得稅20萬元,另於2021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嚴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嗎(先售後購)?
A1:李先生出售A房地的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的
    移轉登記日至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
    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李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因重購價額2,5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1.25>1
    應退還稅款金額=20萬元(即出售A房地已繳納稅額)


Q2:林先生2016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2019年6月1日以
 1,5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使用,戶籍由A房地遷至B房地,2021年4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原應繳納所得稅20萬元,林先生
 可以申請適用重購扣抵稅額優惠嗎(先購後售)?
A2:林先生出售A房地的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買入B房地的移
    轉登記日至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的期間在2年以內,林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扣抵稅額優惠:
    因重購價額1,5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0.75<1
    應繳納稅額=20萬元×(1-0.75)=5萬元


Q3:高先生、高太太倆人為夫妻,高先生2016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
    住,於2019年6月1日出售A房地,高太太于2021年4月1日買入B房
    地並設籍居住,高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嗎?
A3:可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
    義重購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Q4:個人交易適用新制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辦理申報?
A4: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系采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
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
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檢附繳款收據並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
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筆交易所得不用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辦理申報。


Q5: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辦理?
A5:依個人的身分別是否為臺灣境內居住者判定:
    (1)臺灣境內居住者(在臺灣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臺灣境內,或在臺灣境
    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應於房屋、
    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
    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居住于臺北市或高雄市者,應向其總局
    外僑股辦理申報)。
    (2)非臺灣境內居住者,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日內,向交易的房屋、土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交易座落于
    臺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地者,應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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