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其適用稅率為何? A1:依新制計算的課稅所得,按個人是否為台灣境內居住者及房地持有情形認 定所適用的稅率: 個人 房地持有情形 適用稅率 台灣境內居住者 持有期間 1年以內 45% 2年以內超過1年 35% 10年以內超過2年 20% 超過10年房地 15% 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1)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2)超過400萬元部分:10%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或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房地 20%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 20% 非台灣境內居住者 持有1年以內 45% 持有超過1年 35%
Q2:關於所得稅法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 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得適用20%稅率的規定,其適用範 圍有哪些? A2: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或自地自建, 符合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的條件時,均可 適用20%稅率,據以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納稅額。
Q3:個人2016年1月1日以後買賣自住房屋、土地,申請適用重購退(抵)稅優 惠的條件為何? A3:新制下,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 房地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 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 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 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Q4:新制下,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其他自 住房地(先售後購),應如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A4:個人適用重購退稅優惠規定,應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 稅額,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 還該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1)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 (2)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A
Q5:新制下,個人買入自住房地,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 住房地(先購後售),應如何適用重購抵稅優惠? A5:個人適用重購抵稅優惠規定者,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 稅額,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計算公式如下: (1)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繳納稅額=0 (2)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繳納稅額=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1-重購價額/出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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