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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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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个人)问题

Q1: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其適用稅率為何?
A1:依新制計算的課稅所得,按個人是否為台灣境內居住者及房地持有情形認
    定所適用的稅率:
個人 房地持有情形 適用稅率
台灣境內居住者 持有期間 1年以內 45%
  2年以內超過1年 35%
  10年以內超過2年 20%
  超過10年房地 15%
 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1)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2)超過400萬元部分:10%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或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房地 20%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 20%
非台灣境內居住者 持有1年以內 45%
 持有超過1年 35%



Q2:關於所得稅法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
    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得適用20%稅率的規定,其適用範
    圍有哪些?
A2: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或自地自建,
    符合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的條件時,均可
    適用20%稅率,據以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納稅額。


Q3:個人2016年1月1日以後買賣自住房屋、土地,申請適用重購退(抵)稅優
惠的條件為何?
A3:新制下,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
房地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
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
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
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Q4:新制下,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其他自
住房地(先售後購),應如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A4:個人適用重購退稅優惠規定,應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
稅額,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
還該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1)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
(2)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A


Q5:新制下,個人買入自住房地,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
住房地(先購後售),應如何適用重購抵稅優惠?
A5:個人適用重購抵稅優惠規定者,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
稅額,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計算公式如下:
(1)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繳納稅額=0
(2)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繳納稅額=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1-重購價額/出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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