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有部分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未 能提示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 A1: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提示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供 國稅局核認減除,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 交價額5%者,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額。
Q2: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有損失,應如何認列? A2:(1)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其餘額為負數者,即為房屋、土地 交易損失。此損失金額不得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 價總數額。 (2)個人在上開交易日以後3年內交易其他房屋、土地,計算結果如有交易 所得,得先減除上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當次交易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額,按規定稅 率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Q3:林小姐2016年1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1,300萬元,2017年1月1日出售,售價1,400萬元,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土地漲價總 數額100萬元,A房地的交易所得(或損失)金額為何? A3:A房地交易所得(損失) =成交價額1,400萬元-成本1,300萬元 -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 =(損失50萬元)
Q4: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因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證明文件,經國稅 局按成交價額5%認定費用後計算結果為房地交易損失者,得否適用損失減 除規定? A4: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係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 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的餘額認定,如個人未提示上開 費用,經國稅局按成交價額5%認定其費用後,計算結果為房地交易損失, 亦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Q5:什麼是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A5:新制下,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 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 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 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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