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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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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地合一及個稅的問題

Q1: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
及課稅所得?
A1:(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
 =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
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
費用
(2)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


Q2: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應如何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
物價指數計算調整後的價值?
A2: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調整後的價值,係指按交易日所屬年月
已公告的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
舉例說明,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200萬元,當
時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0,出售時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為108,
則調整後的價值=200萬元×108/100=216萬元。


Q3: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未提示該房地原始取得成本證明
文件時,應如何認定?
A3: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如無法查得成本資料,得依原始
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後,核定其成本。


Q4: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除原始取得成本外,還有哪些支出
亦可以列入房屋、土地的成本?
A4: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價額中減
除外,如有下列支出並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1)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
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
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2)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
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Q5: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得減除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有
哪些?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的支出有哪些?
A5:(1)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均得自成交價額
中減除,包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
清潔費、搬運費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2)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因遲延交付,依契約約定支付予承買人的違約
金,亦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費用,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
    (3)但個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
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
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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