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時,是否要適用新制? A1:不一定。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的房地: (1)如屬2015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者,為使改制前後已持有房地者權 益不受影響,並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點及原因並非其能控制,爰仍 適用舊制課稅規定。 (2)屬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2016年1 月1日以後取得,則應適用新制,如係被繼承人於2015年12月31日以 前取得者,原則適用舊制規定,惟符合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得 選擇改按新制課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 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Q2:個人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死亡, 由繼承人繼承取得,日後出售時,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如 何適用新制? A2:原則適用舊制課稅規定。但如該房地出售前係供自住使用,且符合新制自 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繼承人得選擇依新制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 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適用在課稅所得400 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所得稅的規定。
Q3: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應如何認定? A3:新制下,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原則以所出售或交換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 轉登記日為準。
Q4: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認定?有哪些特 別規定? A4:(1)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認定,原則應自房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 易之日止。 (2)但個人交易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房地,其持有期間除個人持 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規定的期間: (a) 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b)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遺贈人持有期間 (c)因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配偶持有期間
Q5:個人買入房屋、土地後再出售,應如何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 A5:(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 =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2)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 額 舉例說明如下: 李小姐2016年6月買入A房地,購入成本1,300萬元,於2017年以2,000 萬元出售A房地時,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 元),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150萬元,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計 算如下: (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成交價額2,0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1,300萬元-因取得、改良及移轉 而支付的費用150萬元=550萬元 (2)課稅所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450萬元 註:土地增值稅10萬元不得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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