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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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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察人的問題

Q:監察人職責?
A:我國監察人之功能為負責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及公司會計之審計,其獨立
性更顯重要。


Q:監察人資格?
A: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


Q:監察人之任期?
A: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Q:監察人之執行業務為何?
A: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Q:監察人可同時為股東或經理人嗎?
A: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Q: 僑外商擔任公司董事有無限制?
A: 查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僅規定董事須具有行為能力,並準用第三十條規定不得有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等情事,該法對僑外商擔任公司董事並無其他特別限制。


Q: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如何產生?其人數、資格有何限制?
A: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另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Q: 股票停止過戶期間為何?
A: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又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至期間係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Q: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非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須辦理登記?
A: 公司股東(非董事、監察人)間持股轉受讓,僅須依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向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俗稱過戶)即可,無須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登記。


Q:  何謂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及「當然解任」?
A: 按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準此,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期滿時,發生當然解任之效力,尚無須俟主管機關為解任之處分始生解任效力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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