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營利事業將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記錄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後,應如 何把稅款分配給股東?如何計算股東的可扣抵稅額? A1:營利事業所繳納的所得稅,只有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 稅,才能分配給股東,且是在盈餘分配時,併同盈餘分配,並不能單獨將 稅款分配給股東。因此,公司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盈餘時,在盈餘 分配日,營利事業必須先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 分配盈餘帳戶(以自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累積者為限)餘額的比率, 作為稅額扣抵比率,算出營利事業每1元盈餘含有多少所得稅額,如果稅 額扣抵比率未超過規定上限,則以股東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乘以 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如果稅額扣抵比率已經超過規 定上限,則以股東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乘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計算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所以每一次分配盈餘時,營利事業僅須計算1 個稅額扣抵比率,各股東所適用的稅額扣抵比率是相同的。 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50%
Q2:營利事業分配可扣抵稅額時,除了應該依照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外,有 無其他限制? A2:營利事業除了應該在股利或盈餘的分配日,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稅額 扣抵比率外,所分配的扣抵稅額,不能超過分配日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 額帳戶的餘額;如果分配予股東的扣抵稅額超過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 餘額,形同營利事業以未繳納的稅額分配給股東用以扣抵應納的綜合所得 稅額,營利事業不但要就超額分配的稅額負責補繳,還要被處以1倍以下 的罰鍰。
Q3:營利事業所計算的稅額扣抵比率錯誤型態有哪些? A3:由於稅額扣抵比率是以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 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的比率計算,因此下列情況都會造成可扣抵稅額比率錯 誤,並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1) 營利事業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金額,或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的金額,或同時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金額並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的金額。 (2) 營利事業分配予股東或社員的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 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 (3) 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且超過依規定計算的比率。
Q4: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因被 投資營利事業提供之資料延誤或前後金額不一致,導致計入當年度股東可 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產生差異,應如何處理? A4: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營利事業發之股利憑單所 載可扣抵稅額,與被投資事業原寄送之發放股利通知書或函件所載可扣抵 稅額不符,導致其分配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計算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 之股東可扣抵稅額發生錯誤情形,若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亦 隨之申報錯誤,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行更正股東可扣抵 稅額帳戶餘額,並重新計算正確之稅額扣抵比率及應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 稅額,同時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已申報之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 料申報書,並將更正後正確的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Q5: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如何認定? A5: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 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 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 所得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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