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自用住宅設定為公司的話,有哪些費用會增加?
A: 1、地價稅:營業使用-10-55/1000 采累進稅率住家使用-2/1000優惠稅率
2、房屋稅:住家用-按現值課1.8% 業用-按現值課3%(經國稅局人員實地考核,最低可按總坪數之六分之一計算3%)
3、水費:自來水公司,水費不分住宅或營業使用,而依住戶申請的口徑大小,負擔不同的基本費
4、電費:電力公司,電費分為住家用電及營業用電兩種
5、綜合所得稅:因公司設立故國稅局會有資料---且屋主不是負責人--故無法主張無償租賃--屋主會被設算有租賃所得---那屋主5/3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視屋主的所得狀況而決定稅率
Q: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解任監察人
A: 監察人之解任與董事解任相同,監察人之解任依公司法第227條准用公司法第199條規定監察人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監察人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Q: 未持有股份之法人可否被選為監察人?
A: 按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第216條第1項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准此,公司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又未具有股東身分者,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始得被選為董事監察人。」。是以,法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得被選任為公司之監察人。
Q: 監察人死亡,且已辦理解任,董事會未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造成監察人職權行使困難,公司之責任為何?
A: 1.依公司法第217條之一規定:「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2.倘董事會不為召集時,少數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監察人。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3.如董事會不依法召集股東會補選監察人,造成公司之損失,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請求董事會成員賠償損失。
Q: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應補選或改選?如何計算是否逾期?
A: 1.董事長死亡,如公司董事任期尚未屆滿,依法補選;
倘董事任期屆滿,則應改選;均于選出董事長並就任後15日
內申請變更登記,即不會逾期。
2.又依公司法第387條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
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檔一份,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