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看看國家稅務總局〔2011〕50號中所提及的“客觀原因”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壹)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 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 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註銷舊戶和重新辦理 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客觀原因,看來我們納稅人是可以按照符合自己的具體情況向稅務局說明情況,並辦理相應手續將逾期認證的稅款進行抵扣,但值得註意的是該發文中明確到“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也就是說,當我們將“客觀原因”描述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後,稅務局機關需要逐級上報以及審批的,按照現在的稅務系統,這將是壹個非常緩慢的過程。
同時,就實物操作上講,這樣的逾期申報抵扣操作在筆者經歷的實例中成功並不高,為什麽呢?主要原因如下:第壹,申報逾期是否真的符合“客觀原因“,由於在現實中可能要判定企業所發生逾期未認證發票的客觀原因並非法條中所涉及,但是為了能夠成功申請就會有企業制造虛假文件的情形發生,雖然在該發文的附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明確了符合各項原因所需提供的支持文件,但納稅人需要去搜集涉及第三方的證明,仍然是比較困難的,同時如何判定其真偽仍成為稅務部門的壹個難題;第二,稅局本身對此類申請的是否已經有規範化的流程。就筆者所接觸到的情況是,由於該流程申請的比例很小,需逐級向上申報的流程很長以及需要提供進行比對的資料又可能會因為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跨地區性涉及面會很廣,許多稅務局人員也缺乏此類操作的經驗,因此只有少數納稅大戶以及重點稅源企業在此方面的申請會具有天然的優勢。
綜上所述,根據筆者的經驗,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客觀原因並其能夠符合國家稅務總局〔2011〕50號所涉及的範圍,是可以根據《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手續的。同時提醒各位納稅人盡量聘請專業且負責的財務人員或代理機構,盡量在規定期間內將發票進行認證以確保不需要按照特殊情況去申請逾期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