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總署2015年14號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取消打印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改由海關總署向國家稅務總局傳輸出口報關結單信息電子數據。相關調整如下:
一、2015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出口貨物
1、請相關企業在5月1日至5月31日到海關打印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原簽發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
2、如遇遺失或報關單修改等原因需要重新打印出口退稅聯的,仍按原相關處理辦理。
二、2015年5月1日(含)以後出口的貨物
1、海關不再簽發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
2、同時停止向國家稅務總局傳輸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相關電子數據;
3、由海關總署向國家稅務總局傳輸出口報關單結關信息電子數據。
4、如遇修改或撤銷相關報關單的,企業可不向海關交回出口退稅聯。
5、除啟動港退稅政策的貨物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業務時,不需再向國稅總局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聯次)
6、出口企業申報辦理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出口貨物的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在填寫相應申報表時,原規定根據紙質報關單項目填寫的申報內容,改按海關出口報關電子信息對應項目填寫企業申報的內容,視同申報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
三、2015年6月1日以後,出口退稅專用系統停止運行
註意:
1、暫時進出境貨物、修理物品等非結匯聯打印不受企業外匯管理類別及此次公告影響。
2、外匯管理類別非A類企業仍需打印結匯證明聯,請報關公司/經營單位持打印清單、報關單海關作業聯及企業外匯管理類別證明至海關辦理人工簽發手續。
3、出口日期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4、企業可通過海關總署網站“辦事服務”→“信息查詢“→“通關狀態查詢”功能查詢報關單結關狀態。
四、出口退(免)退的調整:
1、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後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但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除外。
2、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後,出口企業申報辦理上述貨物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原規定根據紙質報關單項目填寫的申報內容,改按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對應項目填寫,其申報的內容,視同申報海關出口報關單對應電子信息。
3、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批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時,必須在企業的申報數據與對應的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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