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項目或範圍為何? A: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商務訪問。(二)商務考察。 (三)商務會議。 (四)演講。 (五)商務研習--含受訓。 (六)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動。 (七)參加商展。 (八)參觀商展。
2、Q: 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邀請單位之資格條件限制為何? A: 邀請單位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始得提出申請: (一)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公司 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二)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營運資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三)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 (四)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五)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3、Q: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其停留期間限制如何 A: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其停留期間規定如下: (一)從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 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二)從事商務研習或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4、Q: 大陸地區人民應具備何種資格?始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A: 大陸地區人民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一)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5、Q: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停留期間屆滿,如因實際業務需要,可否申請延期在台停留? A: 依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大陸人士停留期滿並無得申請展延之規定,是以大陸人士停留期間屆滿,應即離境不可申請延期停留;惟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遇有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情形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延期,延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