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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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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問題

 
1、Q: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A: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 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申請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法律、法規;
2.       申請者是由其所在國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設立的從事證券類業務的金融機構;
3.       申請者合法經營、享有良好信譽並在過去3年內連續盈利。
 
2、:申請設立總代表處的條件是什麼?
    A: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九條 在中國境內已設立3個以上(含3個)代表處的外國證券類機構,可以申請設立總代表處。
 
3、Q:代表處名稱應當按什麼順序組成?
    A: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十條 代表處名稱應當按下列順序組成:“外國證券類機構名稱”、“所在城市名稱”和“代表處”。
 
4、Q:總代表處的負責人都有哪些稱謂?
    A:總代表處主要負責人稱“總代表”,其他負責人稱“代表”、“副代表”。
 
5、Q:擔任代表處的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什麼條件?
    A:擔任代表處的總代表、首席代表應熟悉中國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品行良好,無不良記錄。
       擔任代表處的總代表應具有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並在最近5年內有2年以上從事中國業務的經歷;擔任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應具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或相關工作經歷;聘用中國公民擔任代表處的首席代表、總代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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