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範圍如何?
A1:(1)凡是在台灣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
(2)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台灣境內者,應就其台灣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
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台灣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
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
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台灣使領館或其他經台
灣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
抵。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
所增加之應納稅額。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該併同
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3)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台灣境外,而有台灣來源所得者,應就其台灣境內
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Q2:那些單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A2:凡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以及所得稅法第
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
業組織(政黨自95年度起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
報。
Q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向何處辦理申報?
A3: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1~12/31)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
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上一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
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辦理結算申報。
Q4: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如何規定?
A4: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
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可在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後變更起訖日期。營
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
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
Q5: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其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A5: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
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
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以上所稱「營業期間
不滿1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
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
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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