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 若想以台灣公司名義對外投資,在多少投資額以上須向投審會報備及相關規定如何?
A: 以台灣公司名義對外投資,若投資金額未達新台幣15億元,得於投資後半年內向投審會報備;投資金額在新台幣15億元以上者,則須事先申報。
2、Q: 請問設立國外連絡處是否須向投審會報備?
A: 設立國外連絡處無須向投審會報備。
3、Q: 在大陸地區投資個案累計100萬美元以下得採事後申報之適用標準?
A: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並應於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向投審會申報。上述「個案」累計投資金額,係指國內所有投資人合計對「大陸地區同一投資事業」之累計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含)以下者。 如國內所有投資人合計對「大陸地區同一投資事業」之累計投資金額已超過100萬美元,則應事先申請投資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