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壹系列關於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將相關優惠政策匯總如下: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Preferential Policies 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享受優惠 |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 |
法規 |
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
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
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
財稅[2009]1號
財稅[2011]4號 |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
財稅[2011]117號 |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
財稅
[2014]34號 |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
財稅 [2015]34號 |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之間(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
財稅 [2015]99號 |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增值稅及營業稅稅收優惠----小規模納稅人
● 財稅[2013]52號
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 財稅[2015]71號/財稅[2015]96號
(2)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 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 財稅[2014]122號
(3)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4) 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