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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減半征收所得稅,範圍又擴大了

為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繼今年2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將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範圍由10萬元調整為20萬元後,今年8月19日,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減半征稅範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
 
受益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都有哪些呢?
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享受這個優惠政策要不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答案是完全不需要,因為稅務局在考慮到實施該項優惠措施的同時已經相應調整了網上納稅申報表,就此,各納稅人可以采取自行申報方法享受優惠政策。但是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仍舊需要執行。
 
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怎樣才能真正享受到這個優惠政策?
為便於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稅務局按照 “老小微企業§和“新小微企業§進行分別處理。對於上壹納稅年度存續的“老小微企業§。稅務機關通過上年度匯算清繳情況進行數據關聯(每年1季度預繳時,沒有上年度匯算清繳數據的,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預繳情況進行數據關聯),對上壹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沒有超過30萬元,稅務機關通過申報軟件協助小微企業享受政策。也就是說,只要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本年度預繳時均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而且,比較靈活的是,就算納稅人是上壹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老企業,如果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可以自行申報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同時,對於“新辦小微企業§。由於其本年度沒有小微企業相應的判斷指標,納稅人預繳時,由企業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稅務局在預繳申報環節只考察“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壹個指標,年度累計不超過30萬元的,都可以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如果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匯算清繳不符合了怎麽辦?
對於預繳環節已經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年度匯算清繳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需要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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