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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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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優惠政策

壹、 2013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現 代服務業合作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批復》
 
已落實條目
 
(壹)允許前海探索拓寬境外人民幣資金回流管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幣離岸業務發展,構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
1.   出臺《關於印發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深人銀發[2012]173號)。
2.   出臺《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二)支持設立在前海的銀行機構發放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積極研究香 港銀行機構對設立在前海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
1. 出臺《關於印發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深人銀發[2012]173號)。
2. 出臺《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三)支持在前海註冊、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額度範圍內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用於支持前海開發建設。
 
(四)支持設立前海股權投資母基金。
                    2013年3月12日,國家發改委批復原則支持設立前海股權投資母基金,並可將在香港募集人民幣資金投向前海使用。
 
(五) 支持香港金融機構和其他境內外金融機構在前海設立國際性或全國性管理總部、業務運營總部,加快提高金融國際化水平,促進前海金融業和總部經濟集聚發展。
 
(六) 對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規劃產業發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取得的暫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內地與境外個人所得稅負差額給予的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1.   前海管理局印發《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前海[2012]115號)。
2.   市人民政府印發《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所得稅財政補貼暫行辦法》(深府[2012]143號)。
3.   前海管理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印發《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暫行辦法》(深前海[2012]151號)。
 
(七)註冊在前海的符合規定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享受現行試點物流企業按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政策。
 
(八)探索香港仲裁機構在前海設立分支機構。
 
(九)創新管理機制,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為外國籍人才、港澳臺人才、海外華僑和留學歸國人才在前海的就業、生活以及出入境等提供便利。
1.   出臺《關於為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7號)。
2.   出臺《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人社部發[2012]53號)。
3.   2012年11月16日,市委市政府印發《關於印發<前海深港人才特區建設行動計劃(2012—2015年)>的通知》。
4.   中組部等部委印發《關於為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有關問題的通知》。
5.   深圳市政府印發《前海外籍高層次人才居留管理暫行辦法》(深府辦函[2013]98號)。
 
(十)允許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在前海先行先試,具體試行辦法由深圳市制定,報財政部 批準後實施。
   出臺《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成為前海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47號)。
 
(十壹)允許香港服務提供商經批準在前海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範圍可擴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十二)允許香港服務提供商在前海設立獨資醫院。
 
(十三)支持港澳電信運營商與內地電信運營商根據CEPA在前海建立合資企業,經營電信業務。
 
(十四)鼓勵創新電信運營管理模式,支持當地電信企業根據前海實際探索制定優惠電信資費方案。
 
(十五)支持建設前海國際通信專用通道,滿足前海企業的國際通信業務需求。
 
(十六)進壹步密切內地與香港律師業的合作,探索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在CEPA及其補充協議框架下,深化落實對香港的各項開放措施。
2014年1月23日,司法部會議通過《香港和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辦法(試行)》。
 
(十八)在制定產業準入目錄及優惠目錄的基礎上,對前海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產業準入目錄及優惠目錄分別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1.  出臺《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準入目錄的通知》(發改產業[2013]468號)。
2.  出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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