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哪些財產可以作為公司設立時的出資?
A: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2. Q: 請問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有何特殊要求?
A: 根據《公司法》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Q: 請問股東虛假出資要承擔什麼責任?
A: 股東如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需要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未繳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應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一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虛假出資行為還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4. Q: 請問股東出資瑕疵的舉證責任如何確定?
A: 公司或公司債權人主張股東瑕疵出資,並舉出對瑕疵出資行為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或有關線索的,股東對不存在瑕疵出資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5. Q: 請問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有何區別?
A: 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均屬於瑕疵出資。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款全部或者部分抽回,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市場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構成虛假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後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全部或者部分抽回的,構成抽逃出資,但根據出資款的來源、抽逃的時間等足以證明股東有虛假出資意圖的視為虛假出資。公司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分配利潤,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違法分配的利潤視為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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