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勞動合同可以僅由公司保管嗎?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文本不可以僅由用人單位保管。
2. Q: 請問勞動合同必須包含哪些內容?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應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 Q: 請問勞動合同其中一個條款無效是否會導致整個勞動合同無效?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 Q: 請問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是否還需要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5. Q: 請問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在勞動合同中限定勞動者在單位的服務期限?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情況下,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定,約定服務期。除此以外,用人單位不得限定勞動者在單位的服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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