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股份有限公司未設立的責任中“發起人”承擔什麼責任?
A: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 Q: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有哪些職權?
A:1. 對上市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2. 審議上市公司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
3. 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4. 審議股權激勵計畫;
5. 審議批准下列對外擔保行為: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③為(借款後)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
④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⑤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3、 Q:上市公司改變招股說明書募集資金用途的,必須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還是董事會作出決議?
A:股東會作出決議。
4、 Q: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A: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②1/3以上董事提議;③監事會提議。
5、 Q: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是什麼?
A: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小於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1/3)時;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董事長、董事不可以)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監事不可以)。
6、 Q: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召集會議的順序是什麼?
A:(1)召集會議順序:①董事會②監事會③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
7、 Q: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主持會議什麼?
A:①董事長②副董事長③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④監事會⑤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
8、 Q:股東大會的召開要提前多少天告知各股東?
A:提前20日。
9、 Q:臨時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于多少天告知各股東?
A:提前15日。
10、Q: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1年內是否可以轉讓?
A:不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