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帳戶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A:第六十四條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帳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帳戶;
2. 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帳戶;
3.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帳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Q: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A:《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帳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帳戶;
2. 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3. 利用開立銀行結算帳戶逃廢銀行債務;
4. 出租、出借銀行結算帳戶;
5. 從基本存款帳戶之外的銀行結算帳戶轉帳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帳戶;
6.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位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3、Q:偽造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A:《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製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