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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清算的問題

1、Q: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造成公司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起訴;監事如果有違規及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是否可以向董事會或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可以。
 
2、Q: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是夠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可以。
 
3、Q:股份公司減資時,是否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A:是的。
 
4、Q:公司減資時應自作出減少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多少日內,有權要求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A:自公告之日起的45日內。
 
5、Q: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多少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的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A:60日內在報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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