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應如何理解“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帶薪年休假條件?
A: 根據《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滿12個月。
2. Q: 請問新入職員工應如何計算當年度年休假天數?
A: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休假資格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3. Q: 請問如何確定員工的“累計工作時間”?
A: 根據《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4. Q: 請問超出法定年休假部分的福利假,員工未休是否可以索要未休假工資?
A: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首先要看勞動合同或單位規章制度對多出部分是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以及如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有無相關約定或規定,有約定或者規定的按照約定、規定履行;如果沒用約定或規定的,原則上應尊重企業用工自主權,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未休年假工資的,可不支持勞動者的主張;用人單位同意按照低於或高於法定標準給付未休年假工資的,亦應按單位意見處理,不應直接按照法定未休年假標準支援勞動者的主張。
5. Q: 請問因嚴重違紀而被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是否可以不給未休年假工資?
A: 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也應支付職工當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雖然因嚴重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他們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和獲得未休年假工資的權利不能因此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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