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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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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經營涉及的事務處理問題

1、Q: 合同作廢也需要納稅嗎?
     A: 有些企業的領導喜歡簽合同,也喜歡變來變去,簽了以後發現不行就作廢以後重新來過。簽了合同要繳印花稅,即使合同作廢。例如:公司本月簽訂了合同,申報的時候繳了印花稅。領導作廢了該合同,不簽了,由於印花稅已經繳納,並且不能退還,因此,由於作廢合同導致多繳了稅。還有一個是變更合同,如果合同金額增加了,就要補繳印花稅,如果合同金額減少了,不退印花稅。所以,如果合同金額一時不能確定,應該先簽訂金額未定的合同,等到金額確定以後再補充進去,這樣就可以避免多繳稅。
 
2、Q: 為什麼要提前計提工資?
     A: 1、權責發生制要求當月發生的費用要記在當月,而實際工作中,工資發放是必須等到該月過完了才能發放,就造成工資計算和發放的滯後性,所以,在該月月末需要根據歷史情況或者用別的手段暫估該月發生的工資費用,做計提分錄入帳。這樣就滿足了權責發生制的要求。
         2、會計法和會計準則都有明確的規定,每月發放工資,都需通過“應付職工薪酬§進行核算,如果工資不進行計提核算,就無法通過“應付職工薪酬§進行核算。
注意,如果是當月工資當月發放,工資就不要計提,而是月底分配工資,比如工資分攤到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中去。
 
3、Q: 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怎麼劃分?
      A: (1)住房和建築:20年;(2)火車、輪船、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3)電子設備、火車和輪船以外的其他運輸工具和設備,工具和有關生產經營傢俱:5年
 
4、Q: 企業發生各種生產經營業務,需要由員工個人去辦理執行。一般情況下以公司的名義發生對外業務,應取得以公司全稱為抬頭的發票,如購銷業務。有些情況下,如企業為員工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差旅費等,或聘請個人為企業辦事,取得以個人名字為抬頭的發票,這類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A: 一、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如果員工個人消費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而由公司承擔的,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不得承擔屬於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注:上述娛樂、健身、旅遊等不包括企業組織的集體福利活動。企業為員工負擔上述費用,建議作為工資薪金處理。
二、 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個人發生的部分消費支出,雖然取得的是以其個人名稱為抬頭的發票,但一般同時符合以下2個條件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取得發票抬頭為員工個人,是由客觀原因決定的,某些支出,發票抬頭只能開員工個人而無法開具給企業。
2、相關的支出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引起的,應該由企業負擔。即根據收入相關性原則,從根源和性質上來說個人費用是為企業取得收入發生的必要的支出,應由公司承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稅前扣除應注意取得足夠的旁證資料
企業應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在報銷個人的通訊費、差旅費、交通費、住房補貼等費用時,應注意取得相關證明資料,以證明個人的支出與企業經營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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