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目前我國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A: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
2. Q: 請問安排員工在工作日加班法律上是否有限制?
A: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 Q: 請問用人單位安排員工超時加班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A: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4. Q: 請問法律上對加班工資是如何規定的?
A: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5. Q: 請問員工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算加班嗎?
A: 根據法律規定,認定加班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單位的安排,是認定加班的關鍵因素。如果是勞動者自願性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屬於法定意義上的加班,用人單位並沒有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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