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
A: 按照《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2. Q: 請問試用期是否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A: 適用。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 Q: 請問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哪些內容?
A: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4. Q: 請問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有何區別?
A: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同樣受最低工資保障。
5. Q: 請問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會有什麼後果?
A: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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