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公司分立應如何承擔債務?
A: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2. Q: 請問一人公司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時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
A: 是的。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 Q: 請問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值,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
A: 要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 Q: 請問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A: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 Q: 請問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需承擔什麼責任?
A: 根據《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