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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個人所得稅簡介

臺灣個人所得稅簡介


一、 引言
  臺灣個人所得稅亦稱爲“綜合所得稅”。指臺灣對個人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是將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加以合併,減除不同的免稅額和扣除額後,按確定稅率徵稅。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對居民納稅人一般按累進稅率徵稅;對非居民納稅人按通常稅率源泉徵收。其課征對象僅限於來源於臺灣地區的所有所得。

二、 稅基
 

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除下列例外,只對個人的台灣來源所得,課徵個人所得稅。
1、 台灣公民如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例如:大陸工作之薪資),應繳納台灣所得稅,但在大陸已納之所得稅得依法抵扣。


2、 台灣居住者之海外所得,須依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基本稅額

三、 居住者之課稅方式
 

臺灣境內居住者之個人,係指下列兩種:
1、 在臺灣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例如:台灣公民。


2、 在臺灣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例如: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之外籍人員。

臺灣境内居住者應於次年度5月 1 日到5月 31 日以結算申報方式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居住者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計算應稅所得時,居住者可將免稅額及扣除額自應稅所得中減除。


(一) 免稅額
  2015年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為每人新台幣(以下同) 85,000元,但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而為127,500元。
(二)  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下表為申報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之額度:(若列舉扣除額之各列報項目金額於法定限額內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時,採用列舉扣除額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

2013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適用額度


項目


金額(新臺幣)





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


每人85,000元


夫妻合并申報者


每戶180,000元


列舉扣除額


捐贈


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及政府之捐獻,不受限制。


保險費


每人最高24,000元。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限制。


醫療及生育


依憑證核實認定


災害損失


依憑證核實認定


購屋貸款利息


每戶最高300,000元


房租支出


每戶最高120,000元







財產交易損失


不得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每人最高128,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每人最高270,000元。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 35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36不包括在內。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每人128,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每人最高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 37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38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39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三) 累進稅率
  綜合所得稅之稅率係採超額累進稅率, 2015年度稅率結構如下:

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


級距(新台幣元)


稅率


纍進差額(新臺幣元)


0-520,000


5%


0


520,001 – 1,170,000


12%


36,400


1,170,001 – 2,350,000


20%


130,000


2,350,001 – 4,400,000


30%


365,000


4,400,001 – 10,000,000


40%


805,000


10,000,001 及以上


45%


1,305,000



四、 非居住者之課稅方式
 

在臺灣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係為非居住者(即屬非稅務居民)。


非居住者係以就源扣繳方式履行納稅義務。就源扣繳即不能享有免稅額及扣除額等優惠,而係就其給付額予以扣繳,目前扣繳稅率依所得類別一般為20%;至非居住者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則應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


非居住者之外籍人員依照其居留天數分別說明課稅方式如下:


(一) 境內居留未超過90天者
  若外籍人員於1 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天數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台灣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視為台灣來源所得。但若取自台灣境內雇主所支付之報酬,則需依照規定扣繳稅率( 18%或6%)就源扣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亦不適用免稅額及扣除額。
(二)  境內居留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
 

若外籍人員於1 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天數合計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非屬台灣之居住者,而有台灣來源所得者,除簽訂租稅協定且符合協定規範者外,其應納稅額,視為台灣來源所得,分別就源扣繳。


外籍人員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台灣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屬台灣來源所得,應按規定稅率( 18%或6%;不得享受免稅額及扣除額)申報納稅。外籍人員自台灣境內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薪資),如雇主已於支付時依法扣繳18%或6%所得稅,則可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五、 最低稅負制
 

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享有所得稅法或其他法令所規定之租稅減免或獎勵,或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依最低稅負制(即「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其所得基本稅額。 2015年起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如下:


所得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稅淨額 + 海外所得 +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之保險給付
+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項目 – 670萬)X 20%


若計算之所得基本稅額超過其原本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時,則該申報戶需繳納前述計算之所得基本稅額。

六、員工認股權課稅問題
 

財政部已發佈解釋令,說明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課稅規定。


(一) 取得國內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  取得國外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外國公司發行予派駐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之員工及其在台灣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之認股權憑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所得額,於認股權執行年度,依法課徵所得稅:


其他所得 =(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認購價格)X (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在台居留天數 /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總天數)


上述公式僅適用於外籍人員,台灣員工應申報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全部差額。若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未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無台灣境內來源所得問題。



七、遺產稅及贈與稅
 

凡經常居住臺灣境內之臺灣國民,應就其在臺灣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及贈與之財產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經常居住於臺灣境外之臺灣國民,及非臺灣國民,僅就其在臺灣境內之遺產及贈與之財產,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所稱經常居住在於臺灣境內,係指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臺灣境內有住所者;或在臺灣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臺灣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一) 遺產稅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課稅財產時價,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為計算基準。被繼承人之免稅額自2009年1月23日起為1200萬元,各項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另被繼承人在臺灣境內之投資,如符合「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之規定,於遺產中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自2009年1月23日起,遺產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課稅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10%-扣抵稅額及利息=遺產稅應納稅額
(二)  贈與稅
 

一般而言,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贈與時之課稅財產時價,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為計算基準。每位贈與人每年之免稅額自2009年1月23日起為220萬元。而贈與人捐贈給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自2009年1月23日起,贈與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課稅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10%=贈與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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