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稅是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契約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徵:
1、 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10萬分之2(自102年4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2、 利率類期貨契約: (1) 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0.125。 (2) 中華民國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1.25。
3、 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千分之1。 4、 其他期貨交易契約:如黃金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2.5。 期貨交易稅不論買進或平倉皆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