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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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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契稅簡介

臺灣契稅簡介


一、 稅基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二、 納稅義務人
 

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因其種類,分別列示如下:
1、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2、 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3、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4、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5、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6、 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7、 占有契稅,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三、 課稅方式
  契稅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四、稅率
 

契稅稅率如下:


契稅之稅率


稅種類


稅率


買賣契稅


6%


典權契稅


4%


交換契稅


2%


贈與契稅


6%


分割契稅


2%


占有契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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