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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房屋稅簡介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1 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下表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房屋稅之稅率範圍
項目
最高法定稅率
最高
最低
營業用
5%
3%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2.5%
1.5%
住家用
2%
1.2%
自住用
房屋同時作為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部分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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