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商標侵權行為的類型有哪些?
A:1.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 銷售(不包括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為的。
2、Q:商標侵權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A:1. 明確賠償原則:①權利人實際損失;②侵權人侵權所得;③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④均難以確定時,人民法院最高可裁量賠償300萬。
2. 對惡意侵權最高可以三倍賠償:①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②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Q: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3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是否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A: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4、Q: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是否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A: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