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商標獲得註冊後,哪些事項發生變化時,當事人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A: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時。
2、Q:轉讓注冊商標的,是否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經商標局核准後,予以公告?
A:是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3、Q:關於注冊商標的轉讓,受讓人是從什麼時候享用商標專用權?
A:商標局核准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後,予以公告之日起。
4、Q: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有什麼相關要求?
A:1.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2. 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
3.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5、Q:商標註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則由商標局註銷其注冊商標?
A:期滿不改正的, 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6、Q: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是否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A:可以。
7、Q: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幾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A:1年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