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是否可以享有優先權?
A:可以。
2、 Q: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幾個月內審查完畢?
A:9個月內。
3、 Q: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幾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商標法》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A:3個月。
4、 Q: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多長時間?
A: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最長12月)。
5、 Q: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A:30日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