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外債可分為哪些?
A:外債可進行以下分類:
1. 按照各部門外債管理職能分工,外債可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
際商業貸款。
2. 按照債務人類型,外債可分為代表國家舉借並以國家信用保證對外償還的主權外債以及由境內其他機構借用的非主權外債。非主權外債可分為銀行外債、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債、中資企業外債、外商投資企業外債和其他機構外債。
3. 按照債權人類型,外債可分為:
a. 向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和政策性金融機構借款
b. 向境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
c. 向境外企業和自然人借款。
4. 按照債務工具類型,外債可分為:
a. 直接貸款(包括境外機構提供的買方或賣方信貸,銀行的同業拆借、同行往來等);
b. 境外發行的標準化債務工具, 如中長期債券 (含可轉換債券)、 短期債券 (含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
c. 境內銀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內銀行對外開立的遠期信用證、委託境外銀行辦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質的負債類銀行貿易融資。
d. 以實物形式辦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債務, 如融資租賃、 補償貿易中用現匯償還的債務、貴金屬拆借等;
e. 境內機構在對外貨物或服務貿易中產生的預收款、應付款等企業間貿易信貸.
5. 按照外債的簽約期限,外債可分為短期外債和中長期外債:
a. 短期外債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簽訂的約定還款期限在 1 年以下(含)的外債.
b. 中長期外債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簽訂的約定還款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的外債.
2、Q:外商投資企業因增資導致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已發生的外債提款怎麼處理?
A:外商投資企業因增資、轉股和改制等原因,導致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其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時已發生的外債提款,可按本操作指引規定繼續辦理結匯、還本付息等相關手續,但該企業不得再發生新的外債提款業務。
3、Q:已辦理簽約登記的外債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化,需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嗎?
A:已辦理簽約登記的外債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額、債權人等,非銀行債務人應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