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未約定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否有效?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經濟補償條款並非競業限制的生效要件,未約定經濟補償金並不必然影響競業限制約定的效力。勞動者不能單純以“未約定經濟補償條款”而主張不受競業限制的約束。
2. Q: 請問競業限制未約定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履行了義務后可否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A: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Q: 請問競業限制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拒絕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否解除合同?
A: 可以。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也未實際支付,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拒絕的,此時勞動者有權解除合同。
4. Q: 請問勞動者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后是否還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 Q: 請問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A: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定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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