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自然人不能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 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2)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3)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4) 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它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5)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6)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7) 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8) 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2. Q: 請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否要在公司章程中記載?
A: 公司章程應當記載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并沒有強制性要求記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是否記載。
3. Q: 請問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A: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 因經營過錯向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 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3) 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
4. Q: 請問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違法行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A: 即使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從事了法律禁止的行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就刑事責任而言,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則不對其處以刑罰。
5. Q: 請問法定代表人違反章程或法律,給公司或股東造成損失的,是否需要賠償?
A: 由於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依照《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