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哪些?
A: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Q: 請問如何理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A: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3. Q: 請問什麼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組織清算?
A: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4. Q: 請問什麼情況下公司股東可以申請法院組織清算?
A: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公司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而公司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的,公司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5. Q: 請問公司未及時清算股東會有什麼責任?
A: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公司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其對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