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當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能否主張該處分行為無效?
A: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姓名或名稱未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一般情況下當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不能主張處分行為無效。除非實際出資人可以舉證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股權歸屬於實際出資人。
2. Q: 請問股權受讓未及時登記又被原股東轉讓,第二次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A: 第三人憑藉對既有登記內容的信賴,一般可以合理地相信登記的股東(即原股東)就是真實的股權人,可以接受該股東對股權的處分,未登記記名的受讓股東不能主張處分行為無效。但是,當受讓股東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在受讓股權時明知原股東已不是真實的股權人,股權權屬已歸於受讓股東,則未登記記名的受讓股東可以主張原股東向該第三人處分股權的行為無效。
3. Q: 請問公司債權人以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時,股東能否以其僅為名義股東為由拒絕賠償?
A: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是不能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拒絕賠償的。如果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名義股東以其並非實際出資人為抗辯理由,人民法院將不會採納。
4. Q: 請問投資者能否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A: 可以。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投資人可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於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5. Q: 請問以股權出資需符合什麼條件?
A: 以其他公司的股權出資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缺一不可。
(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3)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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